《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3/12/20 19:01:42     点击数:4170     [打印 ]

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依据及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将应急能力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依然存在应急预案管理统筹性不够、应急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演练不足、救援人员能力不强、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不够科学等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201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补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短板,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2条,分为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8条。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义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应急准备,共12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管理、报备、演练、评估、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以及应急值班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应急救援,共8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启动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措施、报告事故情况、调动救援队伍、设立现场指挥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发布救援信息、保护事故现场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命令后不参加或者不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1条。对施行时间作出了规定。

三、《办法》中涉及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种类型

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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